如果是沒簽勞動合同欠工資怎麼辦?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對於違反勞動法規定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辦法進行維權:
1、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2、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工資和滯納金;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下列證據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打卡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儘量保存證據。
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算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劃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直至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係終止前一日。但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計算至滿一年前,也就是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許多勞動者出於善良和對用人單位的信任,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工資拖欠的情況,勞動者在遇到這種行為時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用人單位,也要注意不要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否則處罰的後果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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