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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時效是多久?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時效是多久?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時效是多久?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當然這裏的一年時間是指勞動者提起勞動方面的仲裁,當然如果説對於勞動者他仍然是在這個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話,就不受這個一年的時間期限的限制,而是説當事人離開了這個用人單位之後的一年計算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其他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並不屬於勞動報酬,而是因違反法律的一種懲罰。所以雙倍工資請求的訴訟時效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確係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不予支持。

對用人單位來説,他們可能會為了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説在發生一些糾紛的時候,自己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就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的影響到我們的國家勞動法規定,所以必須要對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