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簽訂訴訟時間最長多久?
一、勞動合同未簽訂訴訟時間最長多久?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二、如果過了一年時間,但符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形,還可以繼續訴訟嗎?
如果過了最長訴訟時間,但符合以下終止或中斷情形時,我們仍可以申請仲裁,並不喪失勝訴權。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職工對於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覆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覆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後的第一天繼續計算。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蒐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公司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後仍然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依照相關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需要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工資,核算時間是:從用工日期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滿一年的前一日。同時,我們要增加自己的法律常識,生活中隨處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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