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時效是多久?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時效是多久?
時效是一個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未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公司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還需要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其次是單位未交保險造成的損失,一個月的工資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沒有勞動合同的,可以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可以支付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這不是問題的關鍵。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兩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的工資,最長要求的時間是11個月,如果超過一年依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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