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勞動合同上已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在解除勞動合同上已簽字 ,就代表解除了勞動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或有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辦理離職手續。只單單一方要想撤銷解除,是無法進行的。下面讓下編為您詳細解釋一下有關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一定要員工簽字嗎:
是要員工簽字確認的,只有雙方簽字確認了,解除勞動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1、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並未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二、解除勞動合同書籤字後可以後悔嗎?不能。
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和辭職書一樣的效力,就是為了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只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一方需要進行撤銷,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那麼是無法進行撤銷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正常情況下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總結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雙方都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雙倍支付賠償金的。若您還有在解除勞動合同上已簽字方面的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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