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有法律郊力嗎?
一、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無效的。籤空白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即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這種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後自行填補內容的且不讓勞動者確認,不交給勞動者一份。這種情形嚴重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在第10條、第16條、第17條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幾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所以如果一個用人單位讓員工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是可以拒絕的,空白的勞動合同是無法保證到勞動者的權益的,只有勞動者自己的名字,剩下的後續內容全憑公司自作主張去安排,那麼危害到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也不知情,因此是不允許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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