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未滿勞動合同順延嗎?
醫療期未滿勞動合同順延嗎?
勞動者患病,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應該順延到醫療期結束。
醫療期結束後,勞動者仍然需要治療請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醫療補助金為6到12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期就是屬於在工作期間患病所休息的時間,如果在此期間而遇到合同到期的話,那麼用人單位不能依法的解除合同,而是要順延到醫療期限結束了之後再來進行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勞動法的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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