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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補償規定有哪些?

新勞動合同法補償規定有哪些?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解除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如果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有明文規定的,那麼新勞動合同法補償規定有哪些條文,小編通過摘錄的相關條款給大家介紹下。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補充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此可見,在解除勞動關係上,《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是很大的。新勞動合同法補償規定主要集中在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和補償金標準上。按照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對於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了支付補償金之外,還要支付賠償金。作為勞動者,要熟悉這些內容,説不準什麼時候就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