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進公司之前恐怕每個人都會跟公司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在合同期間突然之間跳槽換工作,那算不算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呢?什麼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呢?那麼接下來就讓小編來告訴大家吧。
自建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保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人手一份,即勞動合同最少兩份。
我國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一、什麼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而不違法?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公司沒有任何合法理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二、可以解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現在大家應該已經瞭解什麼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吧,不管是沒有原由的跳槽或者無理由的辭退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對受到損失的一方進行賠償。如果大家還有別的疑問的話,大家可以選擇去諮詢專業律師來獲取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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