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什麼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在單位上班的時候,可能也會出現用人單位非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關於勞動法什麼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非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明確不能在比如職工孕期的時候解除職工的,用人單位解除了,就是屬於非法。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勞動法什麼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一)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於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於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從什麼時候起算?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現在各位已經知道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了吧,另外在計算賠償金的時候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一般工作滿一年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2年。
勞動法什麼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在規定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解除了合同的情形,比如員工因為工作受工傷的,或者是在產期,孕期的,這些主體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用人單位反而背道而馳,所以需要對單位進行一定的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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