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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由是什麼?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由是什麼?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由是什麼?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爭議中勞動合同爭議的一種,而勞動爭議的案由包括確認勞動關係爭議,勞動合同爭議,社會保險爭議,勞動報酬爭議,福利待遇爭議,勞動保護爭議;勞動合同爭議又包括訂立勞動合同爭議,履行勞動合同爭議,變更勞動合同爭議,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終止勞動合同爭議,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爭議,違約金爭議,職業培訓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主要是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範疇,是個統稱的案由。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爭議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二倍工資爭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或違約金等發生的爭議。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是指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合同關係而引發的爭議。

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含五險一金嗎?

一般不包括,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由是勞動合同爭議中的一種,解除勞動合同後的補償不包括五險一金,用人單位提出的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與兩部分有關,第一方面是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第二方面是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工資。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