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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及計算

用人單位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及計算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一定得賠償責任。當勞動者面對這種情況時,一方面要本着以和為貴的態度和用人單位友好協商,以便使勞動關係正常化和完全合法化;另一方面,勞動者也要防患於未然,提高證據意識,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另外,在糾紛發生之時,同事的證言也能起到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作用。
  一、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
  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原因在書面勞動合同以白紙黑字的形式記載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減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可能產生的糾紛。一旦雙方產生糾紛,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成為很直觀的、很有説服力的證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就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3、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
  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持續的時間的長短,《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無須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的,用人單位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表、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