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化,也是防止糾紛發生和解決糾紛時重要的法律依據。社會生活中存在這樣的現象“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做出解釋。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相關解釋
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給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帶來諸多不便,從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考慮,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對此作了新的規定,根據該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以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故,《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之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將履行告知的義務,即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當然,這裏對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能夠有效送達用人單位即可。如勞動者未履行通知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內容,僅供參考。由於實際社會工作中,勞動者與企業或公司的勞動關係較為複雜,且勞動者們的有關問題不一,為保障您的合法利益,詳細內容,請根據自身情況,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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