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一、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按照規定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違約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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