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條件包括哪些?
一、仲裁受理條件包括哪些?
一般説來,勞動仲裁受理案件,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保障行政糾紛,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並符合要求。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A4型紙,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複印件A4型紙等等。
三、勞動仲裁不受理的原因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申請不予受理的原因一般包括超過申訴時效,或不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或不屬於該委管轄。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或找不到被訴人通常不作為不予受理理由。
仲裁受理的條件包括申請人必須是直接的受影響者,申請事由要有理有據,申請仲裁內容屬於勞動爭議和仲裁委員會的管理範疇等,因此,若被駁回申請,那就可能是過了申訴時效,或是超出了委員會的受理範疇,或是此爭議為民事、經濟糾紛,而非勞動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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