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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規定是什麼?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規定是什麼?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規定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辭退的情況,那麼就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二、什麼情況之下可以辭退勞動者?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日常生活當中,由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處於一個相對劣勢的地位,所以會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較好的保護。比如説用人單位隨意的辭退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之下,勞動者完全可以向勞動相關的部門要求用人單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