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含義是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覺得合同中的條款不合理或其他原因構成勞動合同正常履行的障礙,可以通過雙方溝通協商,修改或增添合同中的條款,這一程序叫做勞動合同變更。瞭解勞動合同變更的含義,有助於避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能夠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下文中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有關勞動合同變根的法律知識。
一、合同的變更有如下特點:
第一,被變更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不存在變更問題。合同雖然合法,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二,被變更的合同必須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已終止,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三,合同的變更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在主體不變的條件下,對合同某些條款的進行修改或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轉讓。筆者認為,合同內容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關係的某種變動,它是本質意義上的變更,而主體的變更,則是合同某一主體與新的主體設立債權債務關係,因而,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之前,由於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標的物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交貨時間的提前、延期,運輸方式和交貨地點改變等都可視為合同的變更。
第四,合同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合同的變更應達成協議,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合同的任何內容都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因此,變更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約束力,反而將構成違約行為。由於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關係仍然有效。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約定不明確,視為未變更。
勞動合同的修改或補充,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雙方經過協商討論,兩期確定合同中應當修改或者增加哪些條款。另外,還沒有被履行或者已經到期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無法進行變更的。勞動合同變更是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瞭解勞動合同變更的含義,可以更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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