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親自履行原則的含義是什麼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工作,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力利益,一般情況下都會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中,需要勞動者自己履行義務就是我們勞動法中稱為的親自履行原則。今天,針對勞動合同的親自履行原則,小編做了以下相關分析。
一、勞動合同的親自履行原則的概念
親自履行原則。就是指雙方當事人要以自己的行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實現合同規定的權利,不得由他人代為履行。這就是説,勞動者的義務只能由勞動者自己去履行;管理者的義務只能由管理者去履行。雙方當事人權利的實現也是這樣,只能依靠自己。親自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要以自己實際行為去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實現合同約定的目標,當事人要將合同規定的內容融入到自己的日常活動合同中去。
二、親自履行原則的理論基礎
(一)勞動力具有人身依附性
人們通過勞動創造價值,並且通過對勞動力的交換使自己得以生存和發展。所以勞動力具有某種商品的屬性,但其與一般的商品又有所不同。勞動力是人體力和腦力的總和,不能脱離人體而單獨存在,這在客觀上就決定了勞動力具有人身依附性。
(二)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履行的過程
親自履行原則的內涵似乎與勞動法的“傾斜保護”的立法原則相違背,因為我們在制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時都強調了對單位的限制而突出對勞動者的保護,對此我們不能機械地看待“傾斜保護”原則,從勞動合同的目的和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親自履行的合理性: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讓勞動者在特定的崗位上進行名義進行履行。代為履行也不一定是為原勞動者的利益而履行。管用人單位追求的是利潤的最大化,但這些的實現都要通過勞動代為履行者的履行後果也不歸屬於原勞動者。當然,在勞動
者擅自進行代為履行的時候,可能因此給該勞動者帶來違約的責任。但這不是履行行為的直接後果。
三、親自履行原則由勞動者自身屬性決定
勞動合同中的親自履行原則是由勞動力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確立該原則也是對勞動合同正當履行的保障。雖然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與親自履行相悖的情況,但不會影響親自履行的實質內涵,而只會更加豐富、深化該原則,使其內涵越發明確、具體。親自履行原則不僅規範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保障了企業的用工安全,也制約企業主體的變更,使勞動者不致在企業變更過程中遭到不合理的解僱。所以,親自履行原則是雙向性的,在勞動合同到不合理的解僱。所以,親自履行原則是雙向性的。
勞動合同的親自履行原則是勞動合同合同四大履行原則的一種,也是最常見的一種。親自履行原則在根本上要求以勞動者自身的親自行為為基礎,並且只能依靠自己的勞動行為去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一定工作量。違背了這種原則,勞動者就應該按照合同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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