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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何時簽訂勞動合同

應當在何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中必須要簽訂的。那麼,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呢?在實踐中,仍然有些單位不及時,甚至是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並且依仗自己的“有利”位置,任意的剋扣勞動者工資。那在法律上,不籤勞動合同可以任意剋扣勞動者工資嗎?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應在何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二、不籤合同可任意剋扣工資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但有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此後,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於違法。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在我國,法律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還是相當嚴密的,它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給勞動者繳納社保、保護勞動者的各種休假權益。而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還是要通過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來提醒,至於當事人應在何時簽訂勞動合同,上文中已經進行了闡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標籤:簽訂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