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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籤合同違法嗎

用人單位不籤合同違法嗎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是雙方關於勞動者勞動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休假、福利待遇等重要內容約定的書面憑證。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明確要求,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而且簽訂之後是必須交付給給勞動者的。如果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的第二個月起,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勞動報酬,這個雙倍勞動報酬最長可以支付12個月。
當然,勞動者要注意,法律規定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報酬,目的是為了敦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要主張這個雙倍的勞動報酬,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必須在在入職2年之內主張,越早主張越好,否則會因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