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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有什麼特點

勞動合同違約有什麼特點

作為勞動者,可能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會出現一些違約的情況,不管是勞動者一方違約,還是用人單位違約,此時都應該對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就勞動合同違約來看,也是具有自己的特點的,那到底勞動合同違約有什麼特點?詳細內容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勞動合同違約有什麼特點

(一)當事人實施了不履行勞動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去履行合同。諸如,用人單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勞動者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當事人主觀上須有過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無論當事人出於故意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還是出於過失的心理狀態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學界多數學者認為採用的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三)責任承擔的傾斜性。綜觀各國的勞動立法,出於對弱勢方勞動者的保護,一般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規定了較多的條款和較重的違約責任,而對勞動者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規定較輕較少。如《日本勞動標準法》,該法不僅在總則中原則性規定了僱主的若干禁止性條款:禁止僱主採取不平等待遇,強迫勞動,中間剋扣,拒絕工人行使選舉權等執行公共職務所需時間等;而且在“勞動合同”專章中又有若干條款對僱主的行為進行限制,視為違約行為且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勞動法》在第12章裏,從第89條~第100條,以12個條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僅以第102條的規定加以概括。

(四)違約責任承擔形式的多樣性和綜合性。從我國現行勞動立法看,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這些責任的承擔依據,散見於《勞動法》第12章“法律責任”,以及勞動部頒佈的配套部門規章中。如《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由此可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攬、運輸、保管等提供勞務的合同相比較,其承擔方式是綜合性的,一般勞務合同大多是承擔民事(經濟)責任,這也是勞動合同區別於其它具有勞動內容的勞務合同的一大特點。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很多勞動者來講,知道勞動合同違約,但具體關於勞動合同違約有什麼特點的問題,可能就搞不清楚了。相信今天通過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的講解,大家應該對此有所瞭解了吧。但具體勞動合同違約金該如何計算呢?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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