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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預期違約有什麼特點?

一、合同預期違約有什麼特點?

合同預期違約有什麼特點?

合同預期違約的特點主要是在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時對方就已經實施了違反約定的行為,具體的特點如下:

1、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於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還不必要繼續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預期違約行為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當然,儘管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由於合同已經生效,任何一方從事預期違約行為也屬於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因而也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由於這兩種形態都是發生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因此可以看作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一種特殊的違約形態。

3、預期違約在責任後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是不同的。一般來説,實際違約常常會造成非違約方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產,因對方到期不交付產品使其不能按時投入生產從而獲得利潤。而就預期違約來説,一般造成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害,如因信賴對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準備履行的費用,因此兩者在賠償損失的範圍上是各不相同的。

二、構成明示毀約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換言之,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不附有任何條件的,如明確表示其不願意付款或交貨等。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正是由於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後,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不履行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貨義務),從而會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毀約人應負違約責任。如果行為人只是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則不構成明示毀約。

第三,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在實踐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常常有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和藉口,如果這些理由能夠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則不構成明示毀約。各種正當理由主要包括:因債權人違約而使債務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合同具有無效因素而應被宣告無效;合同應被撤銷;合同根本沒有成立;債務人享有抗辯權以及因不可抗力發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在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是合法的,因此不構成明示毀約。

在一方明示毀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拒絕對方的明示毀約。這就是説,另一方可以根本不考慮一方所作出的毀約表示,而單方面堅持合同的效力,等到履行期限到來以後要求毀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如在某些情況下,另一方認為,在履行期到來以後請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比在履行期到來前請求其承擔此種責任對其更為有利,可以等待履行期到來後提出請求。再如另一方相信毀約方可能會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撤回其毀約的表示,從而消除毀約的狀態,也可以等待履行期到來後提出請求。

如果另一方認為,等待履行期到來再提出請求,將使其蒙受更大的損失,或者認為毀約方不可能撤回其毀約的表示,則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立即提出請求,要求對方在履行期到來前承擔違約責任。儘管法律允許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到來前行使各種違約補救方式,如要求毀約方在履行期到來時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解除合同等,但應當看到,履行期前的責任和履行期到來後的責任仍然是有區別的。

例如在確定預期違約的賠償損失時,只能根據履行期前的市場價格而不能根據履行期到來時的市場價格來計算損失,並確立毀約方應賠償的數額。再如,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到從預期違約到履行期到來,另一方可能有較長時間採取措施減少損害。如果他未採取措施減輕其應當減輕的損害,該數額應當從賠償數額中扣除。總之,在確定預期違約的責任時,不能以履行期到來後的標準予以確定,否則將加重當事人債務的履行,使毀約方承擔了過重的責任。

履行義務的時間還沒到,但是對方已經實施或者是間接表現出了不會履行義務的行為,此時就會構成合同的預期違約。由於此時債權人的債權並不是實際擁有的,故此時是不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護未來由於他人可能會違約而受到的損失的。

標籤:合同 預期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