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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有什麼特點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後,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係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係。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後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後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於它僅能基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有什麼特點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後,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違約損害賠償也完全適用這一原則,亦即: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即 一加一賠償。由於該賠償的數額已經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故屬於懲罰性損害賠償。此種賠償僅針對欺詐行為而適用,它只是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個例外,而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3、損害賠償以賠償受損方因對方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一方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減少的損失,而且會遭受期待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理應得到全部賠償。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

4、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等條款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方式可以對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進行約定,也可以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種約定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為限。

標籤:違約 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