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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有什麼特點

預期違約有什麼特點
合同的預期違約主要有三個特點:
(1)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在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是現實的違反義務。換句話説,這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確切的説,預期違約並不是真的違約,因為債務人可以採取補救措施而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嚴格地履約。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此種毀約就不屬於違約,履行期限只是實際從事履行行為的期限而不是債務發生的期限,即使這種毀約發生在履行期限前也是債務人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表明他根本默示其合同債務,給對方信賴利益造成損害。
(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其債權,但他享有期待權,這種權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3)預期違約有特有的救濟方式。由於履行期末到,債權人為了爭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給對方補救的機會,等待履行期的到來,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則預期違約已經轉化為實際違約,債權人可採取實際違約的救濟方式。或者,債權人可以在對方預期違約時就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此外,預期違約侵害的是債權人的期待利益,一般是信賴利益,在損害賠償的範圍上與實際違約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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