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薪資和實際不一致
一、勞動合同約定薪資和實際不一致怎麼辦?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二、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怎麼辦?
1、在職工沒有犯任何工作錯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沒有任何説明,就一直拖欠職工的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的想法。如果有這些情況的,職工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或者是到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讓勞動部門為自己挽回權益。
2、經過勞動部門的嚴令通知之後,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完職工的工資之外,職工還有權利要求支付一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因為在拖欠工資的期間,職工由於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導致在生活上、家庭上的支出變得困難,甚至有出現外債的情況,這時向用人單位索取一些經濟補償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三、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1、對於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裏面有明確的規定,職工每工作滿一年,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比如説,工作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兩年,就多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下去。
2、對於工作不滿一年但達到六個月的,也要按照一年的標準來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工作時間少於六個月的,那就按照半個月的工資來賠償。
3、經過上面的介紹之後,如果往後自己有遇到拖欠工資情況的,我們除了記得拿回自己的工資之外,還要根據自己的工作期限,相應地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賠償金。
四、聘書能視為簽訂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九項條款。
如果聘書的內容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就不能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聘書內容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且雙方按照聘書的內容履行彼此的權利義務,就具有了勞動合同的性質,可視為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社保繳費的繳費基數,發工資的時候會和實際的合同簽署的工資不同,現實中這種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如果遇到此類糾紛,勞動者可以去仲裁或者訴訟,不要覺得害怕或者是沒有勝訴的可能就放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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