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辦事處簽訂聘用制合同臨時違約單位因此欠工資怎麼辦
一、和辦事處簽訂聘用制合同臨時違約單位因此欠工資怎麼辦?
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方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另一方是勞動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
3、未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未與其聘用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試用期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聘用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為12個月。
5、用人單位存在處罰權上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主體上,雙方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一方無分處分另一方。在聘用合同主體關係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聘用人員錯誤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在事業單位的規定中沒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
7、合同期滿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同。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沒有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事實上,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在聘用制合同中不能約定違約責任,而且聘用制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所謂的臨時違約,只要違約,不管是事業單位還是勞動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員工違反了保密義務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是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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