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調檔未籤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調檔未籤勞動合同違約勞動者是有權利向單位承擔經濟補償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可以向公司索要從入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解除勞動關係的當天的雙倍工資賠償,未籤合同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同時作為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他想什麼時候走就可以什麼時候走,甚至連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這可以説是對於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
二、沒簽定勞動合同離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只要沒有按規定遵守條款必定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因此,員工是可以要求單位承擔相應的補償,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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