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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臨時聘用合同

法律2.22W
單位臨時聘用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是臨時工,聘用單位沒簽合同,做了七八年,聘用單位

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同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倍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