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買社保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屬於無效合同,只要勞動者和單位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那麼單位就有義務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沒有給購買社會保險是因為勞動者在其他單位已經購買了,或者是因為勞動者自己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本人應當提供的相關材料而導致的,那麼單位就不用為此承擔責任。如果並不是勞動者自己的原因導致無法購買社會保險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買保險。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員工與用工單位產生勞動關係,不管是否簽署勞動合同,都應為其辦理社保,不辦理社保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這個時候員工要做的其實很簡單:爭取維權。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不需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員工以上條理由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公司不做補償,可申請勞動仲裁,員工需保存好工作證、工資條等可證明與單位存在用工關係的證據以備舉證;如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需承擔賠償金,賠償金額標準為經濟補償的兩倍;若存在剋扣工資的情況,還應足額補完應獲薪資(有加班情況還應補足加班工資),當然不管哪一種方式,用人單位都應為員工補交社保。
合同雖然是雙方都簽字認可的,但是前提是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進行繳納的,用人單位不進行繳納是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進行繳納,也可以以此為由讓用人單位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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