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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不交社保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約定不交社保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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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法律中有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從入職開始就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購買社保,但實際上,有的單位為了不購買社保,就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不交社保,但以補貼的形式每個月適當的返還一些錢給員工。那請問,勞動合同約定不交社保是否可以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社保包括哪些內容

在我國,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指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因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按國家規定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社會給予的一定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離休、退休、退職制度屬於養老保險範疇。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離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以及物價補貼和生活補貼等。

2、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指國家和社會對女職工由於妊娠、分娩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是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假、產假工資、生育補助金和醫療服務等。

3、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指勞動者因工作受傷致殘,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待遇、醫療期間的生活待遇、因工傷殘、死亡待遇和康復待遇等。

4、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指勞動者因疾病、傷殘或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療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5、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指國家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對因某種情形失去工作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定基本生活需要,並幫助其重新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勞動合同約定不交社保是否可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説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於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用人單位應該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要注意的是,我國的社保僅僅包括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其中並沒有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説單位不購買住房公積金其實並不算違法行為。但在實踐中,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交社保的話,這也是不行的,依法繳納社保費用,這其實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義務,而作為義務自然是不能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