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購買社保勞動合同也沒有此類條款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公司不購買社保勞動合同也沒有此類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合同必須註明哪些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給新入職的員工繳納社保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
3、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4、託收社保費的開户銀行印鑑卡及複印件或開户銀行證明;
5、首次參保員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6、屬新招調入員工(含復、退、轉業軍人或畢業分配)首次參保,須提供市(區)有調入權限部門批准的調令(軍隊轉業幹部行政介紹信),或畢業生分配介紹信或招工審批表的複印件(驗原件);隨遷入户的須提供户口簿複印件(驗原件);
7、首次參保員工,每人需提供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照相館的數碼照回執,用於製作《勞動保障卡》。
勞動合同中必須要有關於社會保險的相關條款的,交納社會保險並不是公司提供的福利,而是公司應盡義務,入職籤勞動合同的時候,發現勞動合同中沒有關於社會保險的相關條款的話,就應該及時要求公司補充相關條款,不能明知合同不合理也默認公司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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