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由員工自行繳納社保是否有效
無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可見,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的項目、保險費繳納的方式和標準、保險待遇的內容和標準等,為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
如果不繳納社保的話員工可以以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數額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無論如何,公司不能在合同當中規定相應的社保由員工自行來繳納,再者説,員工以個人身份參加的社會保險種類只有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類似於這樣的勞動合同,只能視為部分無效,對社保約定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如果有這種條款,職工當時就要提出來要求公司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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