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買社保和籤勞動合同對公司有不好的是什麼
1、不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也是違法的。
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着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首先,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作為補償。其次,單位未辦理保險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您可以依據法律與單位協商,讓其為您補交社會保險費。如果協商不行,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和地税局投訴,尋求行政部門處理。
2、如果社保局對投訴不處理,不作為,可以行政訴訟,起訴社保局,要求對補交社保問題作出處理。去投訴時,要寫書面的投訴資料,另外還要將勞動合同、廠牌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複印給社保局和地税局。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法中也規定了在雙方確定勞動關係後,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也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勞動者也是有權利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提出仲裁申請,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這類受害的勞動者應積極的收集案件證據,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要求這類勞動單位進行賠償。如用人單位不予賠償時,影響當地的勞動檢察部門進行舉報,還可以遞交相關的訴訟書,由當地的人民法院對這類勞動糾紛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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