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協助執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文是怎麼樣的
關於與______同志終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________ 同志,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第一,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相關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是需要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書寫,對於書寫的內容一定要按雙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只要證明書產生法律的效力,那麼就可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已解除或者是終止,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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