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相關法規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並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5、勞動者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履行通知義務而未履行,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本文明確説明了在試用期或是正式期,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另外又舉出了對於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將對單位進行賠償的場景。如果對此仍然存在疑問的,可以諮詢相關的法律人士,他們將對此進行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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