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後應該注意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後應該注意什麼?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辦理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後,需要要求用人單位結算清楚工資,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可以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當在離職60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社保局辦理社保減員手續後,勞動者可以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個人靈活性繳納,勞動者可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辭職後多久能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當日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擔憂勞動者未辦理應收貨款手續,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亦可對勞動者未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就要開出證明,便於勞動者尋找下一份工作,或者用於領取失業救助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證明,勞動者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此時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是一定要在平時就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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