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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而且雙方在沒有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是不能解除的,那麼如果因為種種原因員工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有哪些呢?那員工就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辦好交接的工作或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相關法規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單方解除有哪些情形?

企業單方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經濟性裁員。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1、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格式見附件)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 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一般應做到三點:一是辭退員工事實依據充分;二是辭退員工法律依據適用準確;三是辭退員工操作程序合法。司法實踐,有時會發現,在前兩項都滿足的基礎上,由於用人單位忽視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而導致敗訴。這對用人單位來説,應是注意避免的事情,那麼,用人單位應遵守怎樣的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呢? 1、 經濟性裁員,企業必須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第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第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第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要想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來進行解除,而且還要保障不是在做了違法的事情下解除的,如果要是做出了傷害公司利益的事情而解除勞動合,那麼公司是有權力讓你賠償所有的損失,所以,員工一定要做到有始有終,在合理、合法的事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勞動合同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