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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條件是什麼?

(1) 適格的當事人。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條件是什麼?

行政賠償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並造成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原告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行政賠償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請求行政賠償。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必須是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 正當的起訴理由。

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理由必須是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不法侵害,並造成實際損失。只要原告認為是其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即可起訴,至於該行為是否真的造成原告損害,由人民法院最終確定。

(3) 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即原告對被告請求進行賠償的權利主張,以及對人民法院審判的要求。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必須是針對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法院受案範圍內及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案件。

(4) 法定起訴期限內起訴。

原告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並造成實際損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如果是審理一個行政賠償案件,首先這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定是受到了某種損失,而且是受到了國家有關機構帶去的損失,那麼當事人就可以以此作為起訴的理由,並且可以找到相關的證據來支撐這個起訴的理由,而且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要求行政賠償並且起訴的所有日期沒有超過法定的起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