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有什麼?
一、浙江省勞動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有什麼?
對於合同違約,責任承擔問題,一般來説,違約方需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交付了定金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了違約金的還需要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員工試用期辭職要支付違約金嗎?
首先,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其次,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視為其放棄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約定權利的意思表示,其不得再向勞動者主張服務期的違約金或要求勞動者返還相應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員工在試用期辭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員工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辭職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此外,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與員工解除合同,也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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