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怎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正確的做法是依照用人單位規定,提前一段時間提交書面辭呈,約定離職時間,之後跟公司後續接替人員做好工作交接即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約定都是不合法的。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決定,勞動者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書面通知送達了,那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條所述的情形之一,勞動者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約定都是不合法的。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勞動者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有移交人接收人親筆簽字的交接清單,這些都是勞動者權益受侵害時,勞動者依法辦理了交接手續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正式書面通知,可以視為無需勞動者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如果拒不出具,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辦。
綜上所述,個人如果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到用人單位,並且如果不是用人單位侵權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離職的,勞動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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