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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應得工資有多少?

一、《勞動合同法》應得工資有多少?

勞動合同法應得工資有多少?

具體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一般約定的是勞動合同法應得工資,即沒有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和個人所得税的工資;如果明確寫明是税後工資,則約定的為實發工資。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月工資是按21.75天來計算的。

二、勞動者的哪些收入不屬於工資?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三、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是怎樣的?

(1)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試行每週40小時制的為21.16天,施行每週44小時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

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報酬一定是勞動合同中最重要的一項這個具體發放的工資,就是要看籤的合同中寫的税前工資還是税後工資。如果是税後工資,那麼通常就要把勞動者的五險一金等全部扣除,還有包括有些單位會幫勞動者直接上繳他的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