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明確工資怎麼辦?
1、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長的,屬於無效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現任;
2、對薪資待遇未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過勞動報酬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但所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應當補足差額;如果用人單位未曾支付過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報酬建議以本單位同一時期,同一工種,同一崗位的平均工資水平為標準確定。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以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
在勞動合同中,工資是指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一旦發生勞動合同的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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