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工作地址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工作地址怎麼辦?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的工作地,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拒絕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在此種情況下,辭退員工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在單位工作一年後,仍不和員工簽訂合同,可以視為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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