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服務期限怎麼確定的?
一、勞動合同服務期限怎麼確定的?
(一)設服務期有何前提條件
1、出資招用。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發生費用,如外地人才落户。
2、培訓。如員工是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或者參與學歷培訓、能力培訓、出國或異地培訓、進(研)修、作訪問學者等,企業為其支付各種學雜費、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生活補貼。但是,職業技能培訓不能作為設立服務期的培訓,如上崗培訓等。
3、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對此概念可做以下把握:對單位來説有出資行為,即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員工來説當是工資報酬以外的。總而言之,這種福利不是每個員工都享有的,具有特殊性。
(二)勞動合同與服務期約定是什麼關係
服務期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存在和有效的前提下籤訂。服務期約定是勞動合同的附隨合同。因此,不能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服務期協議。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因此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籤多久?
目前我國法律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少籤多久沒有限制。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生效。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強制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的終止時間,具體多久終止,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之後確定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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