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可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仲裁可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況有所規定:
第一,因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法規等內容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不勝任工作等情況,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企業重整裁員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五,勞動期屆滿,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許續訂的情形,終止勞動和同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來説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當勞動仲裁委出具勞動仲裁裁定書之後,當事人沒有不服起訴時,裁定書生效,若用人單位不按照裁定書履行自己的支付義務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事實加以認定,若當事人不提出自己的請求,比如不提出經濟補償的,仲裁裁定書也不會讓對方承擔補償的責任。當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有疑問時,建議諮詢有關專業律師,避免自己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二、勞動仲裁程序是什麼?
(一)提交仲裁申請書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時,當事人應當就相應的事實主張自己的請求,滿足一定條件時,當事人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具體糾紛案情,確定自己能夠主張經濟糾紛,需要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將自己主張經濟補償的訴求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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