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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後是否承擔違約金?

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後是否承擔違約金?

一、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是否承擔違約金?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合同違約的情況有哪些?

1、企業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動者

(1)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員工單方面解除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或者服務期,員工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賠償。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根據合同約定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