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途徑
員工在勞動關係當中其實所圍繞的軸心其實就是工作,能夠很好的完成上司交待給自己的任何工作的這部分員工,公司對待這類員工一般都比較器重。可是固定的勞動關係也有可能會被一些實際因素所改變,並且面對不同的情況公司所採取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也不一樣。那麼,在我國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途徑?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途徑?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二、企業怎麼解除勞動合同算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違法裁員的。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在勞動合同需要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
可見在我國的勞動關係中勞動合同的解除的途徑其實大概也就是協商解除,或者生活當中還有一種普遍的就是公司因為某種特殊的原因而單方面辭退員工。從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些途徑當中也能夠間接的反映出在此段勞動關係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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