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拆遷辦強拆不承認怎麼辦?
首先應當知道強制拆遷是否是合法的,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對於有合法手續的強制拆遷,但是人就應當自己疏忽了什麼。根據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強拆方屬於非法的,那麼,當事人首先應當冷靜,積極收集證據,到公安局報案。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立即報警求助,同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在被侵害之後可以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種理由參與拆遷,法律並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利,因此行政諸機關對他人房屋的強制拆遷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行政的。
從房屋徵收糾紛行政複議的原則來看,將其範圍限定在徵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門就徵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徵收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強制拆遷行為對人民羣眾的權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國對這樣類似的行為是嚴厲禁止的。在生活中遇到強拆事件的話,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提前訴訟,千萬不可以與強拆隊硬碰硬,否則的話吃虧的只會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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