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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企業貸款的規定嗎?

在企業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投資的時候,有可能會需要進行貸款才可以,公司法對企業貸款的規定嗎?當然是有的,公司法中對於企業貸款的問題是有明確規定的,企業在進行各種貸款的時候,必須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才可以,公司不能違規進行貸款活動。

公司法對企業貸款的規定嗎?

一、現行法律規定,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及1990年11月12日《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判決企業間簽定的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發放借款方返還本金,對利息則一般不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就企業間的借貸而言,既包括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與企業間的借貸,也包括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

二、在商事審判中,對於企業間借貸,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在無效後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公司法對企業貸款的規定嗎,是有的,對於不具有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企業,有可能會被認為借貸合同無效,在企業和企業之間,是不可以辦理借貸業務的。如果企業在辦理貸款的時候,遇到了什麼問題的時候,可以去貸款的銀行詢問,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