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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可以得到補償嗎?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可以得到補償嗎?

一、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可以得到補償嗎?

單位與職員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需要結合具體情形來判斷,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如下: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籤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調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對於單位與職員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可以得到補償金的情形,有些公司會因為職員沒有提出補償請求而不支付補償金,此種行為是違法的,但是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建議職員在辭職前六瞭解自己是否可以得到賠償金,如果可以在離職時就領取。